1.篮球比赛两人裁判法中有主裁判和副裁判之分
2.篮球裁判职责
篮球比赛两人裁判法中有主裁判和副裁判之分
主裁判员应:
5.1 检查和批准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5.2 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本人。
5.3 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
5.4 在中圈执行跳球开始每一节和决胜期的比赛。
5.5 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停止比赛。
5.6 如果球队在得到通知后拒绝比赛,或以其行动阻碍比赛的进行,有权判定该球队弃权。
5.7 在第2节、第4节以及任一决胜期的比赛时间结束时,或在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仔细地审查记录表以认可。
5.8 每当有必要或裁判员的意见不一致时作出最终的决定。
5.9 有权对这些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篮球裁判职责
篮球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1 篮球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界线内或界线外包括记录台、球队席以及紧靠线后的区域所发生的对规则的违犯作出宣判。
2 当发生一起违犯规则、一节结束或篮球裁判员发现有必要中断比赛时,篮球裁判员应鸣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篮、一次成功的罚球之后或当球成活球时,篮球裁判员不应鸣哨。
3 当判定身体接触或违例时,篮球裁判员应在每一个实例中注重和考虑下列基本原则:
·规则的精神和意图以及坚持比赛完整的需要。
·运用“有利/无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篮球裁判员不应企图靠不必要地打断比赛的流畅来处罚附带的身体接触,况且这样的接触没有给有责任的队员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对方队员于不利。
·在每场比赛中运用常识的一致性,要记住有关队员的能力以及他们在比赛中的态度和行为。
·在比赛控制和比赛流畅之间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对于参与者们正想做什么以及宣判什么对比赛时正确的,要有一种“感觉”。
4 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篮球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应在比赛时间结束后的1小时内向竞赛的组织部门报告该抗议。
5 如果一位篮球裁判员受伤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发生的5分钟内还不能继续执行职责,比赛应继续。除有可能以有资格的替补队员更换受伤的篮球裁判员外,另一位篮球裁判员应单独执裁直到比赛结束。在与技术代表商议之后,另一篮球裁判员将决定此可能的更换。
6 对所有的国际比赛,如果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应适用英语处理。
7 每一篮球裁判员有权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做出宣判,但无权不顾或质问另一篮球裁判员做出的宣判。